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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再改五處 勞動者權益保護更加到位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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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經“數易其稿”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擬交付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在三審稿的基礎上,草案又有五處修改,包括高危粉塵作業將實行特殊管理,用人單位應當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等,用人單位責任更加明確,職業病病人的醫療救治也再次得到加強。

  26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在分組審議中,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時提出,我國職業病80%以上是塵肺病,而“速發、群發、高發”塵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塵所致,應對高危粉塵作業實行特殊管理。

  同時,關於修正案草案三審稿的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現場調查”,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十五日”期限過長,建議適當縮短組織調查的時限。

  為確保對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的醫療救治,修正案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有委員提出,在法律上應當明確職業健康結果的告知形式,以免發生推諉扯皮等現象。

  還有委員提出,對於地方政府幫助職業病病人醫療救治的規定力度不夠,建議進一步加強。

  分組審議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並與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進行溝通,建議對修正案草案作五處修改。

  一是將“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修改為“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二是將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的“十五日”期限,修改為“十日”。

  三是明確,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第四處修改是,將“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産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規定,進一步予以明確,修改為,“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産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五處修改目的在於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醫療救治。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與其他部門的溝通研究,考慮到職業病防治法其他條文已明確規定,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職業病病人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職業病待遇,在此基礎上,建議將“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採取其他措施”,使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措施”,使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專家認為,進一步的修改使職業病防治規定更明確、力度更大,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也更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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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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