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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日報:“非法買賣信息罰款50萬”莫成“花瓶式”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1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濟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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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報道説,《江蘇省信息化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填補該省信息化立法空白。針對公眾反應日益強烈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條例中明確提出: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竊取、購買等方式非法獲取信息的,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綜合近日媒體報道)

  非法買賣信息最高罰款50萬元——— 聽起來很有威懾力,起碼讓飽受信息洩露之害的公眾在精神上獲得了一種快感,但是懲罰非法買賣信息,缺的不是“最高罰款50萬”這樣的法律,而是執行法律的行動。一個嚴懲非法買賣信息的現實判例,即使沒有罰款50萬元,只罰了10萬元,也比空喊“最高罰款50萬元”要有效萬倍。

  媒體説這個條例“填補該省信息化立法空白”,可是最該填補空白的不是這種中看不中用的立法,而是一個真正讓違法者付出代價的判例。當前信息洩露和信息買賣已經到了駭人聽聞的地步。就説説筆者的感受:買房以後,在房産商和物業處登記我的信息後,似乎全國的房産商及房産仲介都知道我的手機號了,整天受著買房賣房信息的騷擾;生了孩子,在醫院登記了家庭信息後,好像所有的婦嬰用品店都知道了我家電話,整天電話和短信推薦各種商品;把錢存到銀行後,仿佛我的所有信息都被銀行間共享了,各種貸款和理財信息讓人煩不勝煩。

  短信騷擾的背後是瘋狂的、肆無忌憚的非法買賣。短信騷擾只是非法買賣個人信息的後果之一,更多危害可能是潛伏著的,會表現在一些民事和刑事案件中。

  眼下雖然沒有一部完整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但是相關的權利保護在相關法律中都有規定。比如《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的條款: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無須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依靠既有法規其實完全可以打擊和嚴懲信息買賣。

  信息買賣以如此猖獗的、看得見的方式進行著,公眾卻看不見幾個買賣信息的人受到法律制裁。徒法不足以自行,在這種執法現實下,“最高罰款50萬”很可能成為“花瓶式”規定,根本無法給公眾帶來信息安全感。從法律條文上來看,許多問題都是不能碰的“高壓線”,可執行的疲軟使這些“高壓線”根本沒有通電。我們勤於立法,遇到問題就喊立法,卻又疏于執行,這如何讓人不糾結和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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