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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職工“辦事”受賄17.5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1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蘭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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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12月29日,武威市民勤縣原供銷聯社主任張保文涉嫌犯受賄罪一案在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張保文,原係民勤縣供銷聯社主任,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1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逮捕。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民勤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集體事業法人。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張保文被民勤縣人民政府委派到該社任主任。2010年2月以來,省政府和武威市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各縣區政府在嚴格核定人員的情況下,將各縣區供銷合作社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批條件,在年內納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2010年底,民勤縣供銷聯社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仍未被納入財政供給範圍。2010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張保文召集符合條件的職工楊某某、曾某某、邱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盧某某等人商量審批事宜。張提出每人出3萬元,由其為之活動。後該社業務信息股股長王某某將楊某某、曾某某、邱某某、薛某某、李某某、盧某某及其本人所交款共21萬元,交給被告人張保文。之後,被告人張保文多次將上述政策精神向有關領導彙報,並向民勤縣政府辦公室報送了“關於請求解決楊某某等8名同志財政供給問題”的書面報告。2011年4月21日,民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通知,將楊某某、曾某某、李某某、薛某某、王某某、邱某某、盧某某7人納入財政全額撥款。2011年5月,被告人張保文將所收款的其中20萬元入股合興工貿有限公司。6月份,被告人張保文給楊某某等7人各退款5000元,稱其他款已因辦事用完。案發後,贓款17.5萬元被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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