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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龍崗區原副區長受賄近4000萬 一審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0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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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鐘新明

  深圳市龍崗區原常務副區長鐘新明因鉅額受賄一審被判處死緩

  新華網深圳12月29日電(記者武彩霞)深圳市龍崗區原常務副區長鐘新明夥同其弟弟鐘偉明利用手中職權,收受房産商賄賂港幣3590萬元、人民幣519.8763萬元,被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鐘新明利用其擔任龍崗區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深圳市體育新城土地整備安置領導小組副組長、地鐵3號線建設和深惠路改擴建工程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鐘偉明參與鐘新明共同受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新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港幣3590萬元、人民幣519.876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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