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幼兒玩滑梯被同學推倒摔傷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00: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本報2110110消息(記者 晉森 通訊員 許貴梅) 王某的兒子壯壯(化名)在幼兒園玩滑梯時,被同學寧寧(化名)推倒,頭部受傷。就壯壯的醫療費用等問題,王某和幼兒園始終達不成共識。為了給兒子討個説法,王某將幼兒園連同寧寧的監護人一起告上了法庭。法庭經審理認為,寧寧係在幼兒園的學生,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承擔責任。幼兒園因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因此幼兒園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4萬餘元。
 據了解,壯壯和寧寧就讀于泗水縣一幼兒園。今年6月5日,在老師組織的課外活動中,壯壯和小夥伴們一起玩滑梯。這時候寧寧將壯壯推倒倒地上,導致壯壯摔傷頭部。幼兒園立即組織人員將壯壯送往泗水縣人民醫院,後因病情嚴重,轉至濟寧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前後共花費了4萬餘元的治療費。
 事故發生當天,幼兒園曾支付了1萬元醫療費。後來,雖經壯壯的父親王某多次討要,幼兒園均以直接侵權人非幼兒園而是同學推倒為名,拒絕再次支付。無奈之下,壯壯的父親一紙訴狀,將幼兒園和寧寧的監護人告上法庭。
 泗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後認為,壯壯和寧寧尚且年幼,均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園辯稱應由寧寧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寧寧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所以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而幼兒園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因此幼兒園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決幼兒園賠償王某4萬餘元。

法官説法>> 幼兒無民事行為能力 泗水縣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張祥峰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壯壯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期間受到了傷害,事實清楚;幼兒園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因此幼兒園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幼兒園認為壯壯是被寧寧推倒受傷,也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且寧寧亦係其幼兒園的學生,亦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園主張由寧寧承擔侵權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令由幼兒園賠償壯壯的全部經濟損失。

熱詞:

  • 幼兒園
  • 同學
  • 寧寧
  • 滑梯
  • 王某
  • 賠償責任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教育機構
  • 化名
  • 住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