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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星代言藥品明知是假藥的將被追究刑責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10:5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專題:新聞發佈會總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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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2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今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指出,明星代言藥品如果明知是假藥的將被追究刑責。

    熊選國提到明星代言行為時説,從司法解釋角度來看,首先還是提供廣告宣傳這樣一個行為的定位問題。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是故意犯罪,構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為前提的。所以對於明星的代言行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符合《刑法》規定,作為共犯處理是可以的,但是這個前提很重要。

    據了解,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簽了《關於辦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5月27日起施行。《解釋》明確了辦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些疑難問題。

分題摘要:

<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司法解釋27日起施行

兩高出臺司法解釋打擊假藥 解釋稿經十數次修改

最高法:公共衛生事件時期制售假藥劣藥從重處罰

最高法: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嚴重損害了中國形象

最高法:解釋對打擊制售假藥劣藥將發揮重要作用

最高法:對假藥劣藥廣告加大審查力度和打擊力度

國家藥監局:堅決打擊與甲型流感防控有關的假藥

最高法:明星代言藥品明知是假藥的將被追究刑責

兩高出臺解釋完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認定標準

兩高明確醫療機構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定性處理

最高檢:"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規定有較大調整

最高法界定“非法假藥劣藥廣告宣傳”的共犯條件

最高法:有些正規廠家制售假藥可能是過失行為

最高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制售假藥劣藥罪定罪標準

最高法:司法解釋同樣適用於互聯網銷售假藥劣藥

國家藥監局官員批駁"中國是假藥出口大國"説法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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