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今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指出,明星代言藥品如果明知是假藥的將被追究刑責。
熊選國提到明星代言行為時説,從司法解釋角度來看,首先還是提供廣告宣傳這樣一個行為的定位問題。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是故意犯罪,構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為前提的。所以對於明星的代言行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符合《刑法》規定,作為共犯處理是可以的,但是這個前提很重要。
據了解,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簽了《關於辦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5月27日起施行。《解釋》明確了辦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些疑難問題。
分題摘要:
責編:汪蛟龍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