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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共衛生事件時期制售假藥劣藥從重處罰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10:3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網  
專題:新聞發佈會總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中國網 胡迪)

  國新辦5月26日上午舉行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等介紹了《關於辦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主要內容,並答記者問。

  熊選國表示,《解釋》共分八條。規定了生産、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生産、銷售假藥罪的其他兩個量刑幅度的適用標準;生産、銷售劣藥罪的兩個量刑幅度的適用標準;醫療機構實施的銷售假藥、劣藥行為如何定性處理;以生産、銷售假藥罪、生産、銷售劣藥罪共犯論處的情形;競合犯罪的處理;特定時期生産、銷售特定假劣藥從重處罰;司法解釋的效力等。

  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一)修改生産、銷售假藥罪“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增加了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産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而生産處方藥等情形,使認定生産、銷售假藥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對假、劣藥造成的危害後果新增了器官組織損傷、功能障礙的規定,基本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認定困難的問題。

  (三)規定了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劣藥而使用或者銷售,以銷售假藥罪、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規定了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行為,例如郵寄、廣告行為,以共犯論處。

  (五)規定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産、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的,依法從重處罰。(程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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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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