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出臺司法解釋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8月21日 09:1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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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日報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公佈《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四種情形可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釋規定,屬於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四種情形包括:(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的;(二)造成1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致使生産、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該解釋規定,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釋明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
根據該司法解釋,電力設備是指處於運行、應急等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於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已經交付使用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備。不包括尚未安裝完畢,或者已經安裝完畢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電力設備。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範圍,包括電量損失金額,被毀損設備材料的購置、更換、修復費用,以及因停電給用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
該司法解釋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記者袁定波)
責編: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