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已決定,將修訂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司法解釋,並於今年公佈施行。最高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日前在此 間強調,“要準確掌握對原是領導幹部罪犯減刑、假釋的標準,防止區別對待,防止出現對原是領導幹部罪犯減刑幅度偏大、減刑偏快問題。”
江必新是在此間召開的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上作上述表示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司法解釋的修訂稿已經形成,並提交這次會議討論研究。
“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江必新提出:“既要將罪犯的改造表現作為減刑、假釋的依據,也要充分考慮罪犯的犯罪性質、情節、主觀惡性、犯罪原因等因素。”
他強調要正確對待、科學掌握減刑比例。“既要從實際出發掌握一定的減刑比例,防止減刑失控,確保減刑案件審理工作有序進行,又要避免機械執行減刑比例,人為提高或者降低減刑標準。”
“要探索財産刑和附帶民事賠償裁判履行情況與減刑、假釋的聯動機制。既要將罪犯財産刑和附帶民事賠償裁判履行情況作為減刑、假釋的重要參考因素,也要積極推進財産刑執行制度改革,賦予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法院財産刑執行權,並完善其他配套措施。”江必新説。
針對假釋率普遍偏低的現狀,江必新表示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假釋工作,充分發揮假釋的積極功能。”(袁祥)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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