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中國網 胡迪)
國新辦5月26日上午舉行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等介紹了《關於辦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有記者提問到,對於持有GMP證書的大企業生産的假、劣藥品,這次解釋中有沒有更新、更具操作性的細則,對於責任人的懲處是否有細化標準?
熊選國表示,對於正規廠家,如果發生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的情況,這裡的情況也是比較複雜的,如果是故意生産、銷售假藥、劣藥,按照司法解釋就要以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犯罪來定罪處罰,單位和個人犯罪的標準都是一樣的。有些可能是過失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按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瀆職犯罪依法定罪處罰,這些就要適用另外一些定罪處罰標準。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是故意犯罪,不管是正規廠家還是個人,只要是故意生産、銷售假藥、劣藥,法律都將給予嚴厲的懲處。(程聖中)
分題摘要:
責編:汪蛟龍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