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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5月26上午舉行新聞發佈會,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關於辦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據介紹,從2007年7月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支持配合下,組成調研組,分別在山東、北京、河北、黑龍江等省(市)開展了調研。在調研過程中,針對辦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適用法律問題,起草了解釋初稿,廣泛聽取並徵求不同地區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藥監部門的意見。
2007年11月,專門召開研討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公安部法制局、國家藥監局法規司的同志,以及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範大學、社科院等單位的專家學者座談。
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徵求了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的意見,並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公安部法制局、治安局等單位和部門的意見。經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十數次修改,正式將解釋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1次會議、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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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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