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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界定“非法假藥劣藥廣告宣傳”的共犯條件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11:1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網  
專題:新聞發佈會總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中國網 胡迪)

  國新辦5月26日上午舉行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等介紹了《關於辦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有記者提問到,如果媒體被新聞出版部門界定為非法出版物,是否包含在這個範圍?剛才講到明星,我們經常在電視裏看到或者在廣播裏聽到有一些節目,如果最後被認定為做了非法假藥劣藥的廣告宣傳,這個節目的參與人,包括主持人、嘉賓和專家是否也要被界定為共犯?您剛才講到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故意”,“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那麼怎麼界定他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熊選國表示,第一,非法廣告的問題,算不算廣告,我想也要包括進來,儘管做廣告的行為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但實際上也在進行一種廣告行為,像路邊上或者經常看到墻上貼的“小廣告”,肯定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但是實施了宣傳行為,應該是司法解釋規定的提供廣告宣傳的方式。

  第二,怎麼認定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因為生産、銷售假藥罪,首先要知道是假藥,然後是足以造成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才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作為規定來講,“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主觀的東西,司法實踐中“知道”一般是指行為人的供述或者有關的證人證言,都證明他是知道的,這當然就是“知道”。有些行為人不供述,就要靠客觀證據,證明他是知道的。所以“應當知道”實際上是通過客觀證據來判斷,他知道是生産銷售假藥,只不過被告人自己不承認、不供述。舉一個例子,《解釋》中有一條“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産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且屬於處方藥的”,作為廣告來講,你知道它沒有批准文號,而且是處方藥,那我就可以認定你是知道的。(程聖中)

分題摘要:

<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司法解釋27日起施行

兩高出臺司法解釋打擊假藥 解釋稿經十數次修改

最高法:公共衛生事件時期制售假藥劣藥從重處罰

最高法: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嚴重損害了中國形象

最高法:解釋對打擊制售假藥劣藥將發揮重要作用

最高法:對假藥劣藥廣告加大審查力度和打擊力度

國家藥監局:堅決打擊與甲型流感防控有關的假藥

最高法:明星代言藥品明知是假藥的將被追究刑責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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