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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人保財險安徽亳州分公司收到亳州市蒙城縣法院的判決書,對某車險人傷賠案承擔第三者賠款199242.8萬元,比原告要求的賠款核減了116982.32萬元。該公司通過重新司法鑒定,減少了不合理賠款支出。
2011年6月20日,常某駕駛一輛在人保財險蒙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和不計免賠險的轎車與一電動車發生碰撞,致使騎電動車的張某受傷,電動車受損,經蒙城縣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常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張某在治療終結後自行委託鑒定機構對其傷殘等級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構成五級傷殘,休息期、護理時間為180天,營養期為75天,並以此為依據,將人保財險蒙城支公司和轎車車主靳某列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共316225.12萬元。
亳州人保財險法律崗人員仔細分析案件後,認為傷殘等級過高和誤工護理時間過長,要求法院委託司法鑒定所進行重新司法鑒定,後經法院委託的安徽惠民司法鑒定所重新鑒定,張某構成8級傷殘,休息期為140天、營養期為56天,護理期為42天,法院依據司法鑒定意見作出了上述判決。(閆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