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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準駕車型不符”不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但被保險人為了取得賠償,往往不惜鋌而走險,假以受害人名義起訴以得到賠償。近日,人保財險湖南永州市分公司成功甄別一起虛假訴訟並勝訴。
2011年6月5日,周某持C1D型駕駛證駕駛被保險車輛湘M70965中型客車,在道縣梅花鎮石下渡村路段將行人吳某倒致其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由周先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同年6月7日,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周某與吳某家屬達成調解協議,由周某一次性賠償吳某家屬14.6萬元,該款由吳某父親于同年6月9日領取完畢,後吳某的父母親因無法承受喪女之痛及懷著對在家帶養吳某的爺爺奶奶的責備之心,一氣之下於事故處理後的第三天遠出海南打工,一直未回。
向吳某家屬賠償後,周某耳聞對“準駕車型不符”案件,保險公司不僅對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賠,對交強險也要予以拒賠。為了能取得賠償,彌補損失,周某便千方百計想對策,最終敲定以“受害者家屬的名義”起訴能得到賠償的可能性最大。遂在受害者所在行政村村幹部的陪同下,讓吳某爺爺奶奶在民事起訴狀上簽了吳某母親的名字,吳某父母親二人未在起訴狀中簽名,也未在特別授權委託書上簽名,事後,吳某爺爺奶媽也沒向吳某父母親告知周某代為訴訟之事。
永州人保財險法律合規部人員在一審處理本案時,細心地發現本案原告沒有到庭應訴,又發現本案原告沒有起訴肇事司機,與“死亡案件”的庭審顯然不符,可能藏有一定的貓膩。經驗豐富的永州人保財險法律部成員審時度勢,精準把握,科學謀劃,決定對上述問題不在一審中提出,讓其在一審判決中予以確認,待二審中反擊,以避免“原告”發現訴訟中的瑕疵而撤回起訴,致使本案前功盡棄。因此,在一審審理中對該案的部分證據和核心抗辯觀點故而不提,留之二審。之後,一審果然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11萬元,並由原告承擔全部訴訟費1250元。
該公司將以上情況悉數向省公司法律部電報,在判決即將生效的最後一天,向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二審開庭前,分管副總帶領法律合規部經理輾轉千余公里,“四下”偏遠鄉村,蹲點數日調查取證。庭審後,又配合市中院現場核定。最終,二審法院認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周某已將14.6萬元全部賠償給吳某家屬的事實,原審原告在一審時,吳某父母並沒向法院提起訴訟,周某未經受害人吳某父母的同意,卻以其名義起訴,屬一起虛假訴訟。因此,終審裁定撤銷一審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11萬元的錯誤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至此,本案已塵埃落地,為該保險公司挽回經濟損失11萬元,對今後其他案件的處理有較好的示範作用,增強了該公司處理類似案件的信心。
虛假訴訟嚴重影響保險公司的正常理賠,極大地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利益,是一類必須打擊的保險“詐騙”行為。今年以來,人保財險永州分公司法律合規部加大訴訟案件的管控,力避虛假訴訟案件的出現,先後與市中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及市司法鑒定協會就涉嫌虛假案件、瀆職侵權案件、不合理的人傷鑒定等案件的處理達成共識,為訴訟案件的管控營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唐海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