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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6日訊 日前,車主鄭某將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東城支公司告上北京市東城法院,要求人保財險賠償2011年交通事故損失。
2010年12月19日,鄭某在人保財險北京市東城支公司處為小客車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及免賠率特約條款等險種。人保財險出具了機動車保險單,保險單載明保險期限自2010年12月20日零時起至2011年12月19日二十四時止。2011年8月16日,鄭某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與一齣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經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出租車自2011年8月16日至2011年8月19日修理三天,造成出租車承包人王某、張某承包金及誤工損失1329元。但人保財險拒絕賠償以上損失,故鄭某起訴要求判決賠償原告保險金1329元,本案訴訟費由人保財險負擔。
對此,人保財險東城支公司認為,對鄭某所述訂立機動車保險合同、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及造成第三者王某、張某承包金損失1329元的事實無異議。但根據機動車保險單所附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産、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人保財險表示,因鄭某主張的損失屬於間接損失,故該公司不同意鄭某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鄭某明確表示知悉保險條款第七條的內容,也知悉合同中約定了此種情形屬於不予賠償的範圍。但鄭某仍很困惑如果保險公司對這種情況不予賠償,那買什麼樣的保險才能安安穩穩開車呢?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