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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全文,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從內容來看,以基金經理為代表的基金公司高管成了最大的受益者。《修訂草案》不僅厘清了基金公司高管股權激勵問題,而且《修訂草案》還為基金經理炒股“鬆綁”,一部《修訂草案》,給基金經理等基金公司高管帶來了巨大的利益,如此修訂顯然符合基金業人士的意願。不過,《修訂草案》未免幫基金經理把如意算盤打過了格。《修訂草案》在極大地為基金經理謀利益的同時,卻絲毫沒有照顧到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甚至是在犧牲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不妨換位思考一下,在目前的基金制度下,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沒有絲毫的保障。基金持有人表面上是在“理財”,實質是在“散財”。基金經理不僅不對基金持有人的投資損失負責,而且不論投資基金是否虧損,基金公司的管理費都旱澇保收。並且作為基金經理來説,始終拿著少則百萬、多則千萬以上的高薪。這樣的一種機制,嚴重損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如今,《修訂草案》還要允許基金經理炒股。這就意味著基金經理拿著基金持有人支付的高薪,來幹自己的私活,這是對基金持有人負責的做法嗎?作為基金持有人來説,會樂意基金經理這麼做嗎?遠離這類為自己炒股的基金經理管理的投資基金,也許將是基金持有人下一步的選擇。
因此,在《基金法》修訂問題上,一味維護基金經理的利益是不足取的。還有必要平衡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至少不能進一步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這個問題上,不妨用基金經理“持基”來代替基金經理“炒股”。
首先,此舉既尊重了基金經理個人投資的願望,同時也可以避免基金經理“炒股”可能給基金持有人利益帶來的傷害。基金經理個人有投資願望是不難理解的,但基金經理單獨開賬戶炒股,很容易形成老鼠倉,或以其他的方式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如果允許基金經理“持基”,這個問題就不復存在了。基金經理為基金持有人理財,也就是為自己理財。
其次,基金經理“持基”,可以有效地將基金經理的利益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有利於增加基金經理的責任感。目前基金經理的利益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是脫節的,所以基金經理對基金持有人缺少責任感,一些基金經理因此有了自己炒股的衝動。但基金經理“持基”後,其個人利益與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基金經理自然對自己打理的投資基金馬虎不得。如此一來,基金經理哪還有閒心去另起炒股的爐灶。
此外,基金經理“持基”也有利於增加基金持有人對投資基金的信心。在目前的基金制度下,基金經理的利益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是脫節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哪怕是基金虧損,基金經理的利益也不會有任何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基金持有人很容易對投資基金失去信心。相反,基金經理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持一致了,基金經理也對投資基金盡職盡責,這樣投資基金的收益也會提高,作為基金持有人自然會增強對投資基金的信心。這對於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