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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市場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終於露出廬山真面目。7月1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發佈了《修訂草案》全文,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從《修訂草案》的內容來看,“鬆綁”成為《修訂草案》的主旋律。《修訂草案》適當放寬了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並且開放契約型、理事會型的組織形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還可以採用無限責任型的組織形式。尤其引人關注的是,《修訂草案》還為基金經理炒股“鬆綁”。除此之外,基金公司高管股權激勵也得以厘清,《修訂草案》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並且,基金合併也在《修訂草案》中被明確提出來。可以説,一部《修訂草案》極大地保護了基金公司的利益,同時也很好地兼顧了包括基金經理在內的基金高管的利益。
唯一沒有兼顧到的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從目前的現實來看,基金持有人無疑是冤大頭。為了理財,基金持有人把自己的資金大把大把地交給基金公司,但結果卻是,理財變成了“散財”。基金持有人的財富被基金公司虧掉了,而基金公司卻還要從基金持有人的身上收取鉅額管理費,基金經理因此拿著少則數百萬、多則上千萬的年薪。基金持有人用自己的虧損來把基金公司與基金經理“養肥”。正是基於這種現實,廣大基金持有人才對此次《基金法》的修訂寄予厚望,希望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切實的保護。
但基金持有人的願望顯然落空了。《修訂草案》更加重視的是基金公司與基金經理們的利益,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再一次成為犧牲對象。就此而論,《修訂草案》的出發點或許就已經錯了。或者説利益中人綁架了對《基金法》的修訂。其結果是基金持有人與投資基金之間的距離進一步拉大,投資基金更難獲得投資人的認同。
最明顯的表現就是對基金經理炒股鬆綁。《修訂草案》第十九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這一規定可以説是深受基金業人士歡迎的,這實際上就是為基金經理等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放行,是符合基金經理等業內人士利益的。
但這一規定卻是對基金持有人合法權益的進一步侵犯。畢竟基金經理炒股是難逃老鼠倉嫌疑的。《修訂草案》為基金經理炒股放行,實質是為老鼠倉提供方便,使老鼠倉公開化。雖然業內人士稱,基金經理炒股放開後,可以通過加強監管的方法來控制老鼠倉行為。但如果是監管不力呢?畢竟中國股市的監管水平從來就是低下的,不曾讓投資者滿意過。
退一步來講,撇開老鼠倉不談,就從基金經理合規合法炒股來説,這也是違背其職業道德的。因為基金經理拿的是基金持有人支付的高額薪酬,其職責就是為客戶理財,全心全意對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負責。但《修訂草案》卻允許基金經理炒股,這就像是允許公務員上班時間幹私活一樣,這是基金經理該幹的事情嗎?而且基金經理原本就是理財能力有限,責任心不強,如今卻還要分散精力來為自己炒股票,這樣的基金經理如何能夠得到基金持有人的信任呢?遠離為自己炒股票的基金經理,這或許將是基金持有人下一步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