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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訂草案首次亮相 私募可發公募産品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3日 1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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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修訂草案)》(以下簡稱 《修訂草案》),日前終於露出了廬山真面目,並向社會公眾公開徵集意見。

  儘管距公開徵求截止日期 (今年的8月5日)尚早,但目前已經有9000名社會公眾提交意見,《修訂草案》受關注的程度可見一斑。 據悉,草案將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的草案將再次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讀”。據法律專家介紹,按照程序,法律修訂通常要經過“三讀”方可通過。

  在《修訂草案》中,對備受關注的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其親屬進行證券投資進行了重新規定,預示著基金公司人員炒股或將“鬆綁”;對基金公司未來的股權結構、基金公司高管股權激勵進行了厘清,而且開閘基金公司設立子公司專門從事銷售等。

  根據《修訂草案》第十九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同時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為私募基金髮行公募産品留下了空間,規定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産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批准可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據《上海證券報》、《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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