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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全文公佈,除了私募納入監管、放寬基金管制外,此前備受質疑的基金從業人員炒股問題也納入其中。這也意味著,如果該草案通過人大審議,今後基金經理等從業人員及家屬均能炒股。
2011年初,《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發至各基金公司,其中第十七條引發了多方爭論。該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當時就有業內人士提出質疑,這是否意味著基金經理將可合法進行“老鼠倉”操作,“老鼠倉”或將愈演愈烈。
記者從目前公佈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中看到,該條款並未因質疑而從中去掉。
德聖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江賽春表示,允許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較為合理,它符合此前許多專家提倡的“宜疏不宜堵”的監管理念。該條款可使業內人員合理的投資需求得到滿足、增強基金行業的吸引力,從而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基金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