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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隋文靖
上月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改草案),于本月11日全文公佈,並向社會徵求意見。
據查閱,《修訂草案》全文包括十五章一百七十二條,在現行的基金法基礎上進一步作出修改和完善。主要擬修訂的內容包括,適當放寬了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開放契約型、理事會型的組織形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還可以採用無限責任型的組織形式;將非公開募集的基金、基金服務機構,以及基金行業協會的管理工作納入監管範圍等。
其中,對新基金募集申請由以往的“核準制”擬修改為“註冊制”,引起市場廣泛的關注。基金公司及市場分析人士均對此項修訂內容持肯定態度,他們認為,此項擬修訂內容簡化了以往申新較為繁複的過程,也有利於基金公司靈活地應對市場,為有實力的公司提供了機會。此項內容的修改也意味著基金産品的行政審批權進一步放開。
新基金“核準制”改“註冊制”
在本次基金法的《修訂草案》中,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準制”改為“註冊制”的修訂條款十分引人矚目,這意味著基金産品的行政審批權進一步放開。
具體看來,《修訂草案》第六十二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註冊,未經註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所稱公開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同時,《修訂草案》修改了基金投資範圍的規定,為其投資貨幣市場、股指期貨等提供依據。另外,為更好保護基金投資者權益,擬新增基金組織形式,引入理事會型、無限責任型基金。
行政審批權進一步放開
深圳某基金公司人士對《證券日報》基金週刊表示,新基金申請改革的呼聲已經很久了,以往實行的核準制,基金公司遞交新品申請需要經過很多個部門,審核機構也需要根據市場控制新基金髮行的節奏,因此,新基金申新道路比較繁瑣,歷經的時間也較長。而此次擬修訂為註冊制,基金公司申新的手續與之前相比簡化很多,換句話説,新基金申請的行政審批權進一步放開。
華西證券金融産品評價中心負責人劉明軍也認為,基金申新註冊制也可稱為備案制,只要把符合監管標準的相關材料上報,就可以自主選擇時點進行發行。此外,註冊制實施後,原則上講,基金公司在新品發行上也沒有了以往對類型和同時上報數量等的限制,即基金申報更加市場化。
德聖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江賽春也對《證券日報》基金週刊表示,申新改為註冊制,使基金公司可以靈活地應對市場,根據市場需求研發基金産品。尤其對一些有實力的基金公司來講,為他們提供了更多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