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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佈《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運營監管、退出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
同時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根據《辦法》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的收入、財産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就申請條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為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同時為引導和規範房地産租賃市場,《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當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並定期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