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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5月17日發佈的關於農産品(000061)中農藥殘留及安全問題的信息稱,農藥殘留標準是不僅僅根據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來制定,也綜合考慮産業發展、國際貿易等各方面因素,不管各國殘留標準水平是否存在差異,只要符合殘留標準,農産品是安全的,不能用一國標準否定別國的標準,這缺乏科學性。
農業部表示,人們往往喜歡比較我國與歐美發達國家的標準。在農藥殘留標準數量方面,由於歐美農藥管理歷史長,殘留制定的數量比我國多。但在標準的水平方面,很難比較各國殘留標準的高低。從技術層面講,各國的農業生産、農藥使用情況和食物結構等不同,因此,殘留標準會存在一定差異。從管理層面講,儘管制定殘留標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食品安全,但現在各國越來越將農藥殘留作為農産品國際貿易的技術壁壘,必要時進而用作政治籌碼。
各國農藥殘留標準差異還受以下幾個因素的影響。一是對於本國不生産不使用的農藥,往往制定最嚴格的標準,而本國使用的農藥特別是在出口農産品上使用的農藥,殘留標準在安全範圍內盡可能松。二是本國沒有或主要依靠進口的作物上的標準嚴。三是同一作物,各國標準也不同,如安全性不很高的殺菌劑克菌丹在稻穀中的殘留標準,日本是5mg/kg,歐盟為0.02mg/kg,相差100倍。
為了協調和統一殘留標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負責制定農藥殘留國際標準。我國是國際食品法典農藥殘留標準委員會的主席國,因此,我國的農藥殘留標準盡可能與國際食品法典標準(而不是歐美日標準)接軌,有的標準比發達國家低,但有的標準比發達國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