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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規範非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9: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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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金 每經記者 張敏 發自北京

  昨天(5月8日)下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境內非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內地非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作出具體規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自2007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內地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之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發改委便制定了《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但是該辦法並沒有針對企業等經濟實體。

  此次國家發改委發佈的通知填補了這項空白,在《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在香港發行的人民幣債券,是指境內非金融機構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國泰君安分析師黃紀亮表示,“其實,之前都是按照這一規定來執行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事務的,但是沒有具體的文件出臺,此次是將具體的規定規範化,這肯定會對將來內地企業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起到很大的規範作用。”

  就在上個月24日,國家發改委剛剛發佈公告,批復同意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五礦集團公司、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發行總額為185億元人民幣。在此之前,去年11月寶鋼獲准成為首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非金融類境內企業。

  在此次《通知》中,對此類境內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非金融機構所符合的條件作了明確限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資信情況良好;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募集資金投向應主要用於固定資産投資項目,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産業政策、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政策以及固定資産投資管理規定,所需相關手續齊全;已發行的所有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此外,《通知》還對非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做了明確的時間限制,要求境內非金融機構自發改委核準之日起,2個月內必須啟動實質性發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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