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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購車置換本能獲得6000元企業獎勵,但卻被4S店收入囊中。記者昨天獲悉,經海淀法院調解,4S店將6000元企業獎勵交給車主徐某。
今年1月份,車主徐某在海淀區大眾某4S店以置換購車的方式,購買了一台上海大眾生産的2012款途觀四驅車,並委託4S店辦理了老舊機動車淘汰手續。兩個月後,徐某根據4S店的安排,到金融資産交易所領取政府補助時被工作人員告知,其置換購車除了可以享受政府補助外,還可以享受上海大眾廠家提供的6000元企業獎勵。但徐某據此與4S店交涉時,銷售人員卻以未收到生産廠家通知為由,拒絕為徐某辦理企業獎勵。
根據本市規定,淘汰老舊機動車購買新車的車主如果購買特定新車車型,在購車時不僅可以獲得由市政府提供的政府補貼,還可以拿到由汽車生産企業提供的企業獎勵。
徐某於是將該4S店告上法庭。徐某認為,上海大眾提供的企業獎勵有效期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而4S店在銷售車輛時故意隱瞞有關車輛銷售的相關事實,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海淀法院在庭審中進行了調解,該4S店將6000元企業獎勵交付給了徐某,徐某撤回了對4S店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