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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調整和增加主板中小板4種退市條件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14: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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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4月29日發佈《關於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深交所表示,《方案》在原有條件的基礎上,結合主板和中小企業板監管經驗,借鑒創業板及海外市場的退市規定,整合、調整和增加了主板、中小企業板退市條件,進一步完善了退市標準體系,使得退市標準更加科學合理。

  一是,關於凈資産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上市公司出現凈資産為負和營業收入過低或基本沒有營業收入的情形,表明公司持續經營的基礎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已不適合繼續上市。因此,將相應的凈資産、營業收入指標納入退市條件。

  二是,關於非標準審計意見的退市條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和基礎。而公司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各類非標準審計意見,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上市公司在業績的真實性方面存在問題。一旦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出具或連續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意見,則意味著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業績是不可信的,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也就喪失了賴以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和基礎。引入非標準審計意見相關標準作為退市條件,並將上述非標準審計意見出現的頻率分別與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以及終止上市直接挂鉤,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仲介機構的專業判斷作用,推動上市公司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

  三是,關於暫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的退市條件。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應盡的基本義務。為了強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責任,在現有退市條件的基礎上擴大適用未在法定期限內如期披露年報的相關退市指標,《方案》規定,因凈利潤、凈資産、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等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四是,關於股票累計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的退市條件。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價格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條件,通過設定一系列反映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運作,提高退市標準的客觀性,建立科學的退市指標體系。

  此外,中小企業板將繼續沿用 “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條件,但對連續受到公開譴責的次數進行了調整。《方案》實施後,原《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將同步廢止。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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