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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深交所正式對外發佈《關於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中稱,為確保原有退市制度與新退市制度的順利銜接,給予市場必要的過渡期。
對於2012年1月1日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本所根據原規定對其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新規定實施後,退市標準中涉及凈資産、營業收入和審計意見類型等三項指標的,以2012年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1年、2012年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最近四個會計年度以此類推。
新規定實施後,上市公司股票未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即觸及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標準的,給予6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公司股票在60個交易日結束後,本所分別作出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