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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法眼看物業”欄目上周接聽電話37個,有76名讀者登錄微博。本期解答空置房的物業費問題。
歷下區某小區陳先生來電諮詢:我幾年前所購商品房一直空置,但最近收到物業公司的物業費催交函,請問:房屋空置也要繳物業費嗎?物業費的收取應從何時起算?
濟南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答覆: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已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建設單位與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業交付後長期空置的,其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交付後長期空置的情況並不鮮見,實踐中,有的業主以未享受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的服務(比如業主出國)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比如低樓層業主提出其從未乘坐電梯等)拒交物業費。實際上,既然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那麼物業合同的效力對每個業主都是有效的。即使業主不在小區居住,房屋空閒,但物業服務使小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仍然間接地為業主提供了服務。只要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關服務,則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都是均等的。根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物業服務費的支付應從業主實際收房日而非約定交房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