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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商品房在預售過程中,因開發商挪用預售資金導致的工程爛尾、項目延期,損害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昨天,市住建委公佈《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與2010年10月北京制定的“暫行辦法”相比,此次徵求意見稿沒有將經濟適用房項目列在資金監管範圍之內。業內人士認為,這是間接鼓勵開發商建設保障房。
間接鼓勵開發商建保障房
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購房人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徵求意見稿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並對其中用於項目工程建設的資金實行重點監管,保證預售資金優先用於工程建設。與原來暫行辦法規定最大的區別是,經適房項目已經不在資金監管的範圍之內。
“鏈家地産”市場研究部陳雪認為,保障房項目不在資金監管範圍,可以認為是間接鼓勵開發商建設保障性住房,政府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監管更加寬鬆。“對於開發商來説,建設保障性住房獲得的資金也可以用作其他資金週轉,而且當前保障房雖然利潤少,但是風險小。在當前的出售難度高的環境之下,該政策能夠間接鼓勵開發商進入保障性住房建設。”
違規嚴重者限制項目預售
徵求意見稿要求,房地産開發企業未按本辦法收存、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個人住房貸款銀行(包括公積金貸款)提供專用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的,以收取其他款項為由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暫停違規項目的商品房預售。情節嚴重的,限制該房地産開發企業在本市所有開發項目的商品房預售。陳雪認為,“當前開發商資金鏈緊張的情況下,資金監管能夠有效避免因開發商資金問題出現的爛尾樓,或者因其他狀況而損害購房者的利益,保障了消費者購房資金的安全性。”
此外,徵求意見稿與暫行辦法相比,對於執行過程的規定更加細化。明確規定開發商在網簽後的兩個工作日內須將收存的定金存入專用賬戶。
晨報記者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