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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溫州市出臺了《溫州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規定,凡批准預售的市區 (含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品房建設項目應當全部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象範圍,監管資金比例要求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不低於130%。
《細則》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規模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 (即 “監管項目”),在當地銀行機構申請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若監督項目有開發貸款的,應在辦理開發貸款的銀行機構開立資金賬戶。一個預售項目只能開立一個資金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對於開發商,《細則》要求,房地産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與開設資金賬戶的銀行機構(即監管銀行)、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共同簽訂統一格式的 《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即“監管協議”),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同時,房地産開發企業或代理銷售機構預售商品房時,應由購房者將預付的購房款 (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直接存入資金賬戶,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購房款。
根據《細則》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優先用於相關的工程建設,其中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不低於130%的預售資金,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方式進行監管。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比發現該《細則》與1年前浙江省實施的《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並無二樣。“溫州此前就在執行預售款監管制度,但這更為明確與標準”,溫州泰和房産營銷有限公司總經理林育向記者介紹説,此前不少開發商出現工程款提前預支等現象。
林育認為,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的實施,將有效杜絕開發企業隨意動用該項目建設資金,避免因資金短缺等方面原因出現爛尾樓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