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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明確規定,闖黃燈屬於違法行為。然而自去年年底以來,遇到黃燈到底該不該闖,卻成了坊間熱議的話題。原因就在於,浙江省海鹽縣的司法工作者舒江榮因為闖黃燈被罰,把交警部門告上法庭,成為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4月8日《現代快報》)
因為闖黃燈被處罰的當事人,經過一審敗訴,不服判決繼續上訴,終審再敗訴之後,這件事從法律層面上説暫時畫上了一個句號。但是當事人在敗訴之後並沒有改變自己的想法,仍舊覺得闖黃燈不該被處罰。相信有這種困惑的,絕對不僅僅只有舒江榮一個人。
從小,老師教育我們“紅燈停,綠燈行,黃燈等一等”,但是對於黃燈亮起的時候能不能闖過去,卻很少有人考慮過這個問題。闖黃燈到底違不違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言外之意,當黃燈亮起的時候,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是不能繼續通行的。而舒江榮之所以被處罰,正是因為在黃燈已經亮起的時候,他所駕駛的車輛處在停止線之外,但是他仍舊繼續行駛,最終導致“闖黃燈”。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實際上意味著黃燈亮起的時候,駕駛人的通行權已經開始受到限制,也就是有了停止線內外的區別,停止線之內的車輛,仍舊可以繼續通行,停止線之外的車輛,只能等待紅燈過後繼續通行,不能闖黃燈。這樣的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清空黃燈期間交叉路口上滯留的車輛,為衝突方向的綠燈放行做好準備,而不是為了給停止線外的車輛幾秒鐘的“紅燈前”時間。車輛通過交叉路口是需要一定時間的,如果黃燈方向停止線外的車輛繼續行駛,就可能會和衝突方向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交通危險。
從情理上來説,不管是行人還是各類車輛駕駛人,都應該對這一規定給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説到底,禁止“闖黃燈”是讓生命安全線後退了一厘米,而只有生命安全線後退這一厘米,我們的財産和生命安全才會多一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