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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葡萄酒包裝涉嫌侵權一案終於塵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意味著,茅臺葡萄酒四款産品的包裝侵權被最終確認。
根據此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方全世好(北京)貿易有限公司及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昌黎葡萄酒業有限公司的“茅臺-國尊”、“茅臺-小産區”、“茅臺-橡木桶”及“茅臺-貴賓樓”4款産品的外包裝侵犯了馳譽國際廣告(北京)有限公司的涉案酒標設計作品著作權,兩被告須向馳譽公司支付賠償金24萬元。
對於這一結果,雙方都不滿意。茅臺堅持認為該案只是合同糾紛,不存在侵權;馳譽公司則認為24萬元的賠償金額過低,與200萬元的訴訟賠償金額相差甚遠。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由於全世好公司與馳譽公司的口頭委託設計合同並未明確約定委託設計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馳譽公司作為涉案酒標設計方案的受託設計單位,依法享有涉案酒標設計方案的著作權,故其有權禁止他人使用涉案酒標設計方案。
對於最終判決,馳譽國際廣告(北京)有限公司運營總監丁濤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雖然未達到理想結果,但也算得到了一個真相,只是維權的道路太艱辛。”
有業內人士表示,本案對於涉案各方,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訓。總體而言,我國目前的侵權賠償基本上採取“填坑”式的補救措施,違法成本低使得法律的震懾力不明顯,特別是在知識産權侵權問題上尤其明顯,我國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黃晶華 實習生 胡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