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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葡萄酒公司侵權案終審 四産品外包裝設計被判抄襲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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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法院公開審理,由茅臺集團董事長袁仁國親自擔任法人代表的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昌黎葡萄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茅臺葡萄酒公司)侵權案浮出水面:茅臺葡萄酒公司生産的 “茅臺-國尊”、“茅臺-橡木桶”、“茅臺-小産區”、“茅臺-貴賓樓”四種産品包裝設計方案係抄襲馳譽國際廣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譽公司)設計。2011年11月25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茅臺葡萄酒公司、茅臺葡萄酒公司運營商全世好(北京)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世好公司)公司侵權,要求被告茅臺葡萄酒公司、全世好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受害公司馳譽公司共計24萬元損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據了解,2009年,馳譽公司與茅臺葡萄酒公司、全世好公司進行了合作洽談,馳譽公司為對方量身定做了包裝設計方案,不過三方未能最終達成協定。在接觸過程中,馳譽公司的原設計方案遭泄密並被仿製。

  “對於馳譽公司受到的傷害,24萬元不是一個大數目。”馳譽公司法定代表人、運營總監丁濤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馳譽公司更看重法院對 “茅臺葡萄酒侵權”性質的認定。

  茅臺産品被判侵權

  茅臺葡萄酒四款産品 “茅臺-國尊”、“茅臺-橡木桶”、“茅臺-小産區”、“茅臺-貴賓樓”均被認定侵權,上述産品屬於茅臺葡萄酒盛世佳釀系列。

  以“茅臺-小産區”為例,西城區法院認為,“對美術産品是否構成抄襲應從二者設計圖形、圖像色彩、立體構成等角度進行判斷。茅臺紅酒公司使用‘茅臺-小産區’的瓶標、外包裝圖案與馳譽公司設計的 ‘茅臺-小産區’的瓶標、外包裝圖案對各部分選材範圍、佈局安排、顏色應用存在較高比例的相似之處。”

  經終審判定,全世好公司、茅臺葡萄酒公司應就“茅臺-國尊”、“茅臺-橡木桶”、“茅臺-小産區”、“茅臺-貴賓樓”四款侵權産品賠償馳譽公司4萬元、5萬元、10萬元、5萬元,合計24萬元。

  老客戶介紹的生意

  丁濤介紹説,一位朋友向全世好公司董事長顏世國推薦了馳譽公司。2009年3月,顏世國以“茅臺公司”名義向馳譽公司提出了策劃設計“盛世佳釀”系列産品的項目委託。“他要求先見到方案。”丁濤説。

  馳譽公司即刻動工,耗時一個月設計了包含上述四款産品外包裝原始圖樣的原始方案。期間,顏世國曾到馳譽公司多次就方案進行交流,而茅台北京辦事處一位經理也曾到馳譽公司向設計師介紹企業背景情況,並提供了茅臺商標、酒莊圖案等設計素材。

  丁濤提供證據並表示,2009年4月27日,顏世國、丁濤與馳譽公司設計師劉聖夫三人向茅臺葡萄酒總經理鐘懷利呈交了原始設計方案,“鐘懷利總經理簽署了修改意見後,囑咐顏世國要把馳譽公司的整套設計方案上報到貴州茅臺法務部進行審核,審核後茅臺公司才能正式與全世好公司、馳譽公司簽署三方合作協議。鐘懷利總經理並要求馳譽公司起草一份正式策劃、設計價格單上交至茅臺公司進行審批。”

  2009年5月8日,馳譽公司依照鐘懷利總經理的要求,將一份《茅臺葡萄酒整體策劃、設計價格單》列好並交由顏世國上報給茅臺公司。訴訟中,茅臺葡萄酒公司將這份價格單提供給了法院。

  上述策劃中,馳譽公司為茅臺葡萄酒盛世佳釀系列設計了 “茅臺-國尊”、“茅臺-橡木桶”、“茅臺-小産區”、“茅臺-貴賓樓”等産品,羅列了部分産品的“命名費”,並對包括産品瓶體設計、禮盒設計、手提袋設計、不幹膠標簽産品設計等羅列了費用。報價總計為192100元。

  招商手冊“泄密”

  合作蜜月期裏,不僅馳譽公司將茅臺葡萄酒公司作為未來的戰略合作夥伴,茅臺葡萄酒公司還為丁濤印製了一套挂有“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昌黎葡萄酒業有限公司市場部經理”頭銜的名片。在顏世國的邀請下,丁濤還參與了該公司在西安、成都兩地的招商活動。

  馳譽公司受託為招商專門製作了20本《茅臺葡萄酒鑒賞手冊》,該手冊中包含四款侵權産品的設計圖,“顏世國給茅臺公司上報了馳譽公司的整體策劃設計價格單後,他説要將此冊用在西北、西南地區所開展招商活動的宣傳上,希望能爭取到更多的經銷商來做茅臺葡萄酒。”

  “顏世國在臨行之前對丁濤鄭重承諾,此冊僅供他臨時在西安、成都兩地招商時使用。”丁濤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出示上述招商手冊價格單時表示。

  讓丁濤未曾預料到的是,“幾位經銷商對此冊的新産品介紹很感興趣,執意要帶走幾本。最後馳譽公司只收回15本。”據他推測,其中至少一本後來到了全世好公司手上,並被轉交給其他設計公司參照設計。

  記者在一審判決書中看到,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有理由相信被告全世好公司在接觸原告作品之後,將原告作品實質性內容提供給他人通過再創作應用於後續包裝裝潢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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