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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向市房地産交易中心、物業管理行政事務中心、房地資源信息中心、房屋狀況信息中心、住房保障事務中心,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下發通知,稱根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規定,結合全市共有産權保障房的工作經驗,修訂出臺了本市共有産權保障房(即經濟適用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
“新規”從頒布之日(4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新規”實施前受理的經適房申請,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核查範圍包括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
通知規定,住房面積核查的範圍,包括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他處住房,是指核定面積家庭成員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以外擁有的産權住房、實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計租的承租住房、已落實私房政策發回産權由業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積家庭成員,是指包括申請對象在內、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中有居住權利的家庭關係人員。
核定面積家庭人數“有説法”
通知明確,核定面積家庭人數,原則上按照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內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並且滿2年的人員確定。其中,下列人員可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戶口在本市他處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學習單位,按照規定須一同申請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的申請家庭成員;
因入托、求學等原因,戶口遷離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的未成年人員;
原戶口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的未婚現役軍人、海員、野外築路、勘探等人員;
戶口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在境外學校學習未滿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滿90日的人員;
與申請對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取得本市常住戶口未滿2年的申請對象的配偶(需結婚滿3年)、子女、父母;
與申請對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具有本市居住證連續滿3年的申請對象的配偶(需結婚滿3年)、子女、父母。
住房面積核查“多管齊下”
通知要求,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理經適房申請後,街道(鄉鎮)房管辦事處(所)按照以下方式開展住房面積核查工作:
委託市住房保障事務中心通過本市房地産登記信息系統和公房租用信息系統進行住房電子信息比對核查;
無法通過電子信息比對核查的,通過住房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街道(鄉鎮)房管辦事處(所)調取《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房管檔案、權屬資料、房屋測繪報告等住房資料進行核查;
無法通過電子信息比對核查、也沒有住房資料或者住房資料不完整的(如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等),派專人入戶調查核查;
原住房徵收(拆遷)採用貨幣補償的,家庭或家庭成員的原住房和貨幣補償後的住房情況,可以通過原住房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房屋徵收(拆遷)部門進行核查;
家庭或家庭成員的他處住房,由申請地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街道(鄉鎮)房管辦事處(所)負責核查;住房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街道(鄉鎮)房管辦事處(所)應給予幫助和配合,並提供住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