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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省物價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全省房地産企業的商品房銷售須嚴格執行“一價清”。
根據這一規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為商品房經營者與購房者最終結算的合同成交價格,合同成交價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構成包括合理的開發建設成本、稅金和利潤等。與商品住房配套建設的各項基礎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信、有線電視工程、安全監控系統、進戶門、信報箱以及面向所有業主的配套設施等建設費用,一律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之中。
對於商品住房建設成本中個別工程或個別配套設施項目確因特殊原因暫時無法預算費用,商品房經營者必須公示説明並與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收費及收費方式。在交付新房時,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向購房者收取合同成交價格之外其他任何費用,也不得將其他部門和單位收取的各種費用轉嫁到購房者身上。
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預(銷)售許可證的商品房經營者,要在正式銷售前及時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按照申報備案價格和明碼標價規定內容要求對外銷售,明碼標示的價格減去公示的各項優惠後應當與合同成交價格相同。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有條件的也要標示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據了解,我省自2003年推行住宅商品房銷售“一價清”。但從2009年全省停止執行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指導價管理以來,房地産市場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部分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不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銷售“一價清”制度,帶來房價構成不透明、重復收費、亂收費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