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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調味品”無中文標識 福州一餐館挨罰20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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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一家餐館的廚師在為客人烹飪菜肴時,使用了一包沒有中文標識的“洋調味品”,被衛生執法人員發現,結果該餐館被處以2000元罰款,採購員也被扣了獎金。 

  近日,衛生執法人員來到這家餐館檢查時,發現廚房操作臺上有一包包裝上全部印著英文的調味品,已經被廚師用掉了一大半。原來,前不久這家餐館的採購員到批發市場採購食品時,一個批發商推薦了這種調味品,餐館採購員就買了幾包。 

  衛生執法人員告訴餐館負責人,使用這種沒有中文標識的調味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取證後,依法作出了沒收這種調味品、對該餐館處以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採購員因不慎採購了這些違規食品,被餐館負責人批評,扣發當月獎金。 

  案例點睛: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標簽、説明書應當載明食品的原産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 

  衛生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禁止採購、使用和經營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該案例中的餐館違反了上述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有違反生産經營標簽、説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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