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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觸及核心審批制新股發行改革效果難樂觀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0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金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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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本次新股發行改革,市場依然難言樂觀。”4月5日,一位業內人士接受本報採訪時説。自4月1日中國證監會公佈《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改革意見稿)開始,投資者對新一輪的新股發行改革懷抱了非常高的預期。

  審批制改革只字未提

  總體來看,本次改革推出了六大措施,分別是完善規則,明確責任,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適當調整詢價範圍和配售比例,進一步完善定價約束機制;加強對發行定價的監管,促使發行人及參與各方充分盡責;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繼續完善對炒新行為的監管措施,維護新股交易正常秩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加大對不當行為的處罰力度。

  “審批制是改革核心,未見蹤影。”4月1日晚,經濟學家華生在其微博中一語道出了此次新股發行改革的核心問題。4月3日,正在參加博鰲亞洲論壇的春華資本董事長胡祖六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行政審批妨礙了資本市場這種有效配製資本的功能,對支持民營企業的發展非常不利,改革應該由一種行政的審批制,到一種市場導向的披露和備案制。

  “弱化行政審批,強調信息披露,有可能是新股發行從審核制向註冊制轉變的鋪墊。”廣州一家大型券商高管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另一方面,在向註冊制轉變的過程中,投資者也需要時間來適應這樣的轉變。”

  行政干預重提?

  此次針對一級市場新股發行“三高”問題最值得關注的改革便是“招股書正式披露後,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應披露該定價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未提供盈利預測的還需補充盈利預測,並在盈利預測公告後重新詢價,甚至可能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等內容。

  3月30日,宜通世紀和任子行兩家公司發佈的詢價公告在風險提示中就出現了“如詢價結果過高導致"超募",本次發行申請需重新履行核準程序”的內容。投行人士表示,雖然新股發行改革意見還出征求意見稿中,但證監會已經開始具體落實。

  有分析認為,這一措施的價格導向十分明顯,目的在於解決高定價問題,但可能導致所有新股都以行業平均市盈率發行,好公司價格拉低,差公司價格抬高,未必能解決高發行價的問題。而且,如此做法相當於“審價格”,有行政干預嫌疑,相當於回到窗口指導時代,不利於發揮資本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與市場化方向不符。

  存量發行解破發?

  此次改革措施,存量發行被看作是最大的意外。改革意見稿提出,在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 。

  “存量發行而且資金受限可以起到調節供應及穩定股價的目的。”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表示。

  在廣發證券研究員林魯東看來,存量發行直接擴大定價部分股票供給,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條件下,抑制發行定價。與此同時,改革已經基本掃除了持股滿3年的非控股股東轉讓股份的障礙,非控股股東減持股份的存量發行方式未來可能出現較多。參照二級市場的重要股東減持對市場的影響,信號效應佔主導地位,即市場理解為重要的“內部人”擁有更多的信息認為公司經營基本面、業績變化,選擇退出,釋放對公司經營負面的信號,從而影響到公司的估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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