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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沒找保險公司定損 8萬餘元理賠款打了水漂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舜網-濟南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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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濟南市民楊先生駕駛私家車到陜西辦事,沿西寶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同向前方剛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輛半挂車追尾相撞。經當地交警部門認定,楊先生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楊先生先後支付半挂車損失、高速公路路産損失及自己私家車的施救費用共計3890元。車輛拖回濟南後,楊先生委託濟南一家價格認證中心對車輛進行價格認證,認定車輛損失86520元。據此,楊先生找到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以上各項損失。由於在理賠事宜上與保險公司達不成一致,楊先生根據保險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濟南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楊先生認為,價格認證中心的認定可以證明事故所導致的車輛損失,保險公司應當據此理賠。保險公司答辯,楊先生在事故發生後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致使保險公司不能具體核定車輛損失,無法進行理賠。

  仲裁庭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以及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根據楊先生提交的車輛損失相關資料予以核定。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對被保險車輛進行拍照、拆檢、詢價、定損的相應程序。但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未履行上述核損程序。雙方就車輛損失數額發生爭議的情況下,楊先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車輛損失,必須提交保險單、事故認定書,特別是應提交被保險車輛的維修清單、拆檢照片、維修發票,以證明確係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實際損失。但楊先生並未提交拆檢照片和維修發票。在缺乏拆檢照片和維修發票且車輛未經保險公司現場核定損失的情況下,楊先生僅僅依據其單方委託的價格認證書,無法證明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基於以上分析,仲裁庭對於楊先生請求的車輛損失保險金86520元未予支持。

  濟南仲裁提醒廣大車主,事故發生後,一定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定損。如果雙方對定損數額有爭議,再委託有資質的鑒定部門進行損失認定。同時,要注意保存車輛的事故認定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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