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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負巨債後“走佬”甚至自殺慘劇不少見
文/記者陳翔
生意失敗,負債纍纍除了避債、躲債、再借、甚至逃跑,可否申請個人破産?個人破産立法,能否在中國內地成為現實?全國人大代表、深圳市龍崗區南嶺村社區居委會主任張育彪提交關於加快制定《個人破産法》的建議,呼籲儘快引入個人破産制度。
實施個人破産 避免家庭慘劇
張育彪説,國際金融危機給個人和家庭帶來深遠影響。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資産不斷增長,個人和家庭參與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貸款消費的比例越來越高,因貸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額透支造成個人資不抵債的情況時有發生。
“我們並沒有個人破産的相關法律法規,個人資不抵債後,往往出現債主想方設法苦心追債,債務人如驚弓之鳥四處逃債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慘劇。”張育彪接受採訪時建議,根據國際經驗,儘快引入個人破産制度,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破産法》。
他説,目前由於沒有個人破産制度,銀行的個人信貸資産中呆賬不斷增加。“建立個人破産制度後,為避免因個人破産帶來的損失,將迫使銀行採取更加審慎的放貸原則。”
張育彪説,實施《個人破産法》後,一旦出現個人欠債不還、逃債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宣判債務人破産。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産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並得到重新做人的機會,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後四處逃債甚至自殺的現象。
減少法律漏洞 防範惡意破産
個人破産法會不會成為老賴天堂?如何防範“惡意破産”?張育彪告訴記者,這有賴於立法時的認真研究,減少法律漏洞,加大對惡意破産者的懲罰。我國企業破産制度已實施多年,近年來相關法律體制的完善,為個人破産法的立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張育彪建議,要嚴格個人破産條件,防止出現利用破産逃避債務的行為。必須是對已到期的有效債務喪失支付能力,而且不可能在短期內恢復支付能力的債務人才能申請個人破産。同時,要規定“自有財産”的範圍,留給債務人生活必需的費用。
張育彪認為,廣州市民熟悉的香港電視劇中“破産後不能打車”等情節,是必須嚴格監督的日常行為。他建議可借鑒香港的立法經驗,規定在破産期間,破産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不準購買高價物品,不準奢侈消費,不能購買房屋等大價值固定資産,不得炒股,不能自費出國旅遊,不能再貸款借錢,不能從事律師、公司董事等公共職務,出入境必須事先通報,並限期返回等。(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