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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和完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外匯局16日頒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允許,個人可以其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中自有外匯或人民幣等境內合法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劃。
通知指出,本通知的“股權激勵計劃”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境內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員工等與公司具有雇傭或勞務關係的個人進行權益激勵的計劃,包括員工持股計劃、股票期權計劃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股權激勵方式。
“境內公司”是在境內註冊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的分支機構(含代表處)以及與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關係或實際控制關係的境內各級母、子公司或合夥企業等境內機構。
“境內個人”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境內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包括中國公民(含港澳臺籍)及外籍個人。
通知要求,參與同一項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託一家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及資金劃轉與匯兌等有關事項,並應由一家境外機構統一負責辦理個人行權、購買與出售對應股票或權益以及相應資金劃轉等事項。
個人可以其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中自有外匯或人民幣等境內合法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劃。以自有外匯資金參與的,銀行應憑加蓋了境內代理機構公章的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證明複印件、個人與境內公司雇傭及勞務關係説明等材料辦理相應的資金劃轉手續。而以人民幣資金參與的,個人應將人民幣資金劃轉至境內代理機構的賬戶,由境內代理機構按照規定統一辦理有關購付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