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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日前在發佈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稱,個人可以其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中自有外匯或人民幣等境內合法資金,參與境外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通知指出,參與同一項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託一家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及資金劃轉與匯兌等有關事項,並應由一家境外機構統一負責辦理個人行權、購買與出售對應股票或權益以及相應資金劃轉等事項。境內代理機構應是參與該股權激勵計劃的一家境內公司或由境內公司依法選定的可辦理資産託管業務的其他境內機構。
通知還稱,境內代理機構為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需從境內匯出資金的,應按年度持書面申請、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證明(在最初辦理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的同時一併申請付匯額度的無需提供)、最新填寫的《外匯登記表》等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付匯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