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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出臺新規厘清保薦機構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文匯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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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 中國證監會16日發佈公告,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強化保薦機構責任,並放寬保薦代表人簽字單數。

  與之前保薦代表人擔負絕大部分責任相比,這次保薦監管新規把責任範圍擴大到所有項目工作人員,並增強了保薦機構的責任。

  根據新規,除保薦代表人負總責並簽字之外,《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應該明確其他項目人員所從事的具體工作,發揮的作用,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都需要簽字,並根據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

  意見要求,保薦機構的質量控制部門應切實履行把關責任,發現保薦項目存在重大問題和風險的,應指派專人實地走訪發行人並進行必要的現場盡職調查工作。

  針對此前保薦機構職責不清、出了問題難以嚴懲的弊病,意見明確,保薦機構的內核小組應切實發揮內核把關作用,對發行人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仔細研判,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定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另外,在兩名保薦代表人可在主板和創業板同時各負責一家在審企業的基礎上,調整為可同時各負責兩家在審企業,但最近3年內有過違規記錄或未擔任過已完成的首發、再融資項目簽字的保薦代表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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