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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證監會正式發佈證監會公告[2012]年3號,向社會公告證券投資諮詢機構2011年度年檢標準及工作安排,擬啟動該年度年檢工作。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每年申請辦理年檢,逾期未提交年檢報告或者經審核未通過年檢的,不得繼續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初步統計,參加2011年度年檢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共84家,另有被立案稽查的4家機構不參加年檢。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年檢是證監會對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進行監管的常規方法。從監管實踐看,年檢工作在規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行為,遏制違法違規活動以及實施市場機制退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次年檢的重點是機構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是否規範、股東變更和遷址等重大變更事項是否按監管法規的要求落實到位、證券投資諮詢執業人員管理和客戶投訴處理是否有效、參與廣播電視證券節目和廣告內容是否符合證監會和廣電管理部門的要求等方面。
按照本次年檢的要求,存在內部控制薄弱、向客戶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不規範等15項問題的機構將被責令限期整改;存在不能持續符合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條件等15項問題的機構將不予通過年檢。對於存在問題的機構,證監會將及時採取責令改正、責令暫停新增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等監管措施,有效遏制有違誠信、損害客戶權益、擾亂市場秩序行為,嚴厲查處違法違規活動。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