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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南京3月15日電(記者潘曄)商業哲學中有句經典箴言:顧客就是上帝。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中,消費者、投資者無疑就是他們的“上帝”。但普通老百姓在去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卻從來不知“上帝”是何滋味,一種“您説啥是啥”的心態伴隨至今。
異地取款高收費,好,接受!個人金融信息“被出賣”,也接受!想辦什麼業務收費,依然接受。雖然不情願,但是卻別無選擇。受了委屈,想去投訴,卻發現無處可去。去消費者權益協會嗎?還是去行業協會抑或是監管部門投訴……作為“金融消費者”,到底應該去哪一個部門為自己維權?不知。
長期以來,由於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缺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多數時候,金融消費者遭遇侵權之時,只能選擇“忍氣吞聲”,吃個啞巴虧。實在較真的消費者,也是受制于信息的高度不對稱和高昂的維權成本,最終放棄投訴和維權。唉,這“上帝”當的是不是有點太慘了?
理論上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概念早在20世紀末就由英國經濟學家邁克爾 泰勒提出過,但成為“主流概念”、“全球性課題”被重視、被推廣,是在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以後。
2010年以來,美、英等國家以及一些國際組織實際上已經相繼通過改革相關立法和監管體制,不斷修復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制度性缺陷,以進一步提高監管的剛性約束。在中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雖然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繼去年底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保監會保險消費者保護局成立,銀監會消費者保護機構目前也在醞釀之中。但由於缺乏上位法的明確支持,處置措施有限,推進工作似乎難以進一步深入開展。
從去年“兩會”開始,法律界、經濟界等多位代表委員建議獻策,呼籲儘快出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多數專家認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是國際立法趨勢。從今後我們國家的長遠發展來看,我國確實需要進行金融商品、金融服務的統合立法,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納入其中,體現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國家干預的原則,加大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力度。有專家估測,5到10年內“金融消費者”有望成為法律概念。
不難看出,解決金融消費維權難將是一個長期過程,不僅需要有相關制度和法律為之配套,更需要金融機構能夠轉變觀念,放低身段,打破信息壁壘。事實上,金融機構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既是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又是提升自身市場競爭力的需要。金融機構也唯有真正以消費者為本,提供優質的服務,才能在市場經濟大潮中,贏得顧客、贏得市場,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