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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想“電池門”調查]追問:聯想違法了嗎?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1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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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就近日聯想多個型號的筆記本電腦標配電池L08O6D13存在“暴斃”現象,以及消費者網上“抱團”維權事宜的相關問題諮詢了振邦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以下為諮詢實錄:

          CNTV:目前,不少消費投訴聯想筆記本同一型號的標配電池存在“短命”故障,質疑是該型號電池為缺陷産品,聯想售後客服檢測顯示也為“故障電池”,但因為該電池是由索尼等代工,如索尼等方面稱檢測沒有發現問題,聯想便不予退還,從法律角度,您如何看上述爭議?消費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聯想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産和銷售的商品負有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上述情況即使電池本身不是由聯想生産,但電池是筆記本電腦的組成部分,消費者有權從銷售方(聯想)就該商品整體或該商品各零部件獲得質量保障。

          CNTV:對於消費者反饋的“故障電池”問題,聯想方面以過了兩年質保為由不予免費更換,然而,消費者反映説聯想對這一批次的電池曾出臺過一個“關懷計劃”,只要符合條件的即可免費更換新的電池,並延保一年。可是,聯想公司的該“關懷計劃”並沒有對外公佈過,用戶質疑其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等,聯想在該問題上是否已構成違法?

          律師:如果聯想針對這一批次出臺的“關懷計劃”沒有對外公佈,僅作為其內部文件進行規範,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尚不當然地存在約束力。但如果能夠證明該“關懷計劃”真實有效,用戶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主張知情權。此外,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關懷計劃”對部分消費者已施行,或以其他形式對部分消費者給予宣傳或承諾,那麼,其對購買電池批次相同的筆記本電腦的其他消費者亦應發生法律效力。

          CNTV:聯想為什麼沒有公開其“關懷計劃”?是為了規避企業責任還是屬於正當商業行為?

          律師:聯想未公開其“關懷計劃”屬於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CNTV:消費者投訴稱,同樣的問題,聯想給部分消費者免費更換新電池,但卻要求其他消費者付錢購買新電池,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絕消費者的更換要求,您如何看這種廠家區別對待消費的行為?

          律師:“區別對待”消費者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CNTV:目前在微型計算機電池召回方面,除了涉及安全隱憂的産品外,其他缺陷産品是否有召回制度,在我國法律上有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沒有,消費者又該如何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目前我國在産品召回上採用“産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標準。而我國的《産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産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産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上述規定排除了産品存在其他質量問題的情況,因此,對於存在其他質量問題的産品我國並未確定召回制度。目前,國內對有質量問題或者不合格産品的處理,主要還是採取由受損害的消費者對該産品以違約或侵權為由通過司法程序向銷售者或製造者提出索賠的方式。

          CNTV:按照我國相關法律,工商局或者消協是不是可以不受理“質保外”的投訴?行政部門的這種做法合規嗎?

          律師:按照《中國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規定》二、受理投訴範圍(一)下列投訴應予受理:1.根據《消法》關於“消費者的權利”的9項規定,受理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投訴。2.根據《消法》關於“經營者的義務”的10項規定,受理消費者對經營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投訴。3.受理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産的種子、化肥、農藥、農膜、農機具等生産資料其權益受到損害的投訴。從該規定看,相關部門應受理“保外”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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