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溫州立人集團民間借貸糾紛案的部分債權人2月27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要求判令國家賠償6864萬餘元。被告對象為泰順縣人民政府和泰順縣公安局,溫州立人教育集團被列為第三人。溫州市中院相關負責人證實,法院已收到該起訴書,將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這一申請賠償金額的債權人即原告共147位,訴請的6864萬餘元國家賠償係債權本金匯總,涉及福建壽寧、泰順縣等多地債權人,其中債權數額最高為394萬元,最少的債權數額是兩萬元。
原告起訴書稱,在長達13年中,立人集團的固定收款地點未曾改變,泰順縣政府及泰順縣公安局不但沒有制止,一些領導幹部也參與集資。在立人集團在崩盤前三四個月,有關部門在已經獲悉該集團因無力償還高額到期本息的消息後,仍允許立人集團繼續融資來解決債務。
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兩被告放任立人集團非法集資13年的行為構成不作為;兩被告支持立人集團‘釣魚式集資’的行政違法行為;兩被告實施的‘企業自救,政府幫扶’解決立人集團債務危機的行政違法行為”等。立人集團債權人委託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林才紅稱,此舉是因為兩被告存在不作為和行政行為違法的行為。“依法要求國家賠償是公民的權利,是政府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