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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消息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27日,溫州立人集團案件的部分債權人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申請國家賠償,被告是溫州市泰順縣政府和公安局。
這份起訴狀由147位債權人聯名具狀,要求判令國家賠償6864萬餘元。據147位原告的委託人張仁律師稱,這一申請賠償金額由147位債權人手中所握債權的本金加總而來。147位原告涉及福建壽寧、泰順縣等多地的債權人,其中債權數額最高的達到394萬元,最少的債權數額為2萬元。
據悉,溫州中院立案庭已接下這份訴狀,但並未給予能否立案的答覆。按法律規定,法院應在一週內向原告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答覆。
2月15日,泰順縣啟動了立人集團債權登記工作,到目前為止還未公佈最終的債務總額。此前,立人集團方面稱未付債務金額為22億元(見本報2012年2月5日A5版報道)。但據新華社2月24日報道,立人集團債務規模達45億元,涉及債權人數逾7000人。
147位債權人一共列舉了三個階段政府不作為和行政行為違法的理由。
首先,原告認為,在長達13年中,立人集團的固定收款地點未曾改變,泰順縣政府及泰順縣公安局不但沒有制止,一些領導幹部也參與集資;同時還宣傳發動各級單位給立人集團的育才學校放款;
第二階段是在立人集團崩盤前三四個月,默許立人集團以3、4、5分的高息“釣魚式”集資,導致這期間立人集團瘋狂集資9億余元,該部分集資款一部分用於支付給領導幹部的本金及高息,讓領導幹部先走;
第三階段是立人集團宣佈無法清償債務之後,泰順縣政府對立人事件處置不力。被告以政府大會小會、縣委書記在泰順電視臺講話、立人集團董事長董順生現身説法等方式,宣傳以“企業自救,政府幫扶”手段解決立人債務危機;對立人集團旗下內蒙古鄂爾多斯煤礦的4.5億元轉讓款不知去向無能為力。
全國律協行政法委員會副主任袁裕來表示,就立人案件而言,13年的放縱,可以作為一層法律關係;政府領導講話若造成誤導,又可作為一層法律關係。這兩層法律關係均涉及糾紛,對於法院而言,立案的標準是,只要有糾紛,就應受理。
起訴狀稱:立人案件集資總額超百億元,集資範圍除“重災區”泰順縣,波及蒼南、文成、平陽、福建壽寧、福鼎,以及江蘇、內蒙古等地,參加人員上至政府官員本人及親屬,下至平民百姓,直接借款人數超7000人,涉及泰順縣80%以上的家庭,是新中國建立至今涉案金額最大的非法集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