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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楊昌平)2009年6月1日起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買到偽劣食品可索要10倍賠償。此條法規使兩年多來,法院受理的10倍索賠案激增。今天上午,豐臺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購買過期湯料後,向商場索賠10倍賠償金的案件。不過,商家認為,《食品安全法》有漏洞,一些人有可能利用漏洞牟取暴利。
今天到法院打官司的消費者是豐台區的劉女士。據劉女士介紹,2011年10月25日,她在某商場購買了15盒《立興湯料80克裝》,後來在核對購物小票及商品時,發現該商品已過保質期。於是,劉女士去找商場交涉,商場只願意退貨,但不同意賠償。劉女士認為,某商場銷售過期商品涉嫌欺詐,因此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313.5元,並支付10倍賠償金3135元。
不過,在法庭上,被告方當庭否認有欺詐行為。被告方認為,購物小票上沒有公章,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即便劉女士確實購買了湯料,由於商品的條形碼是本身存在的,同樣的商品在不同的商場是一樣的條形碼,因此不能證明法庭上的這袋過期湯料就是劉女士在該商場購買的。
“我要特別強調一點,居心不良的人有可能利用《食品安全法》來獲取暴利。”商場的代理人舉例説,比如有人在1月份買了一種袋裝食品,在2月份又買了這種食品,卻拿2月份的購物小票和1月份買的食品來索賠,而這時候1月份的食品已經過了保質期了。因此,該代理人認為,原告應該用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過期食品確實是當時在該商場買的。
記者了解到,以往的過期食品10倍索賠案,消費者勝訴率很低。除36%的案件是經過調解,商家適當支付一些費用,消費者予以撤訴外,在法院作出判決的案件中,消費者勝訴的僅有1成,而且很少能獲得10倍賠償,大多數是判決退貨,返還貨款。
而導致消費者10倍索賠異常艱難的原因,主要有三個:
第一,商家會用各種理由,甚至以消費者有可能作假為由拒絕賠償,而消費者手裏除了購物小票和過期食品,沒有別的證據,而購物小票卻難以證明過期食品確實購于涉案商家。
第二,消費者難以證明商家是否“明知”食品不安全。比如在一個案子中,王女士從超市買了袋真空包裝的鳳爪,回家拆開後,發現鳳爪已經變質,根本不能食用。但是,官司打到法院後,《食品安全法》也成為超市的護身符。超市方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才能10倍索賠,但鳳爪的包裝是好的,而且沒有過保質期,他們也分辨不出好壞,因此不是“明知”。
第三,消費者索賠難的另一大障礙是鑒定難。據了解,北京各基層法院每年受理的10倍索賠案,平均為50件左右。法官介紹説,有不少消費者在買到不合格食品時之所以自認倒楣,主要是所購食品價格不高,去做鑒定花費卻不少,自己費錢費力還找氣生,成本大於收益。 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