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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代理投資者狀告黃光裕的律師張遠忠處證實,上週五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黃光裕、杜鵑關於黃光裕、杜鵑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管轄異議申請。這樁號稱是我國內地“首例內幕交易賠償案”從去年7月浮出水面之後,一直到現在仍未進入到案件的實質審理階段。這場官司在雙方的“導演”之下已演變成為一場拉鋸戰。
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該案管轄異議申請的理由中提到,雖然申請人黃光裕、杜鵑認為自己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區,本案應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院查明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在朝陽區,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此案,故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廣東正大聯合律師事務所的楊梅華律師認為,現實操作中,不少律師都會運用到“管轄異議”,這一招可有效為己方爭取時間,並且讓對方感覺“目的不容易達到”。楊梅華指出,內幕交易行為定性雖然容易,但定量的判定卻沒有相關法律依據,這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於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糾紛長期不予立案,而黃光裕一案得以立案已屬“意義重大”,法律界更期許“黃光裕的案件能推動內幕交易行為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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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8日,北京二中院以黃光裕犯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和單位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黃光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億元。在黃光裕內幕交易罪終審宣判後,李岩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判決黃光裕、杜鵑等內幕交易責任人賠償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