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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節禮物惹誤會 消費維權獲雙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09: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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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青島2月13日消息(記者王朝朋 通訊員孫運軍 韓娟)2月14日是西方情人節,年過不惑的青島市民胡女士收到了自己生平第一件情人節禮物。夫妻這麼多年,雖然丈夫一直對自己和孩子疼愛有加,卻從來不知浪漫為何物,根本就不知道這個節那個節,更談不上送什麼禮物。沒想到丈夫今年趕了一把時髦,居然給自己送上一件情人節禮物。

  丈夫對胡女士説,在李滄區某商場為胡女士購買了一件品牌保暖內衣,原價639元,因為搞促銷活動,所有商品一律在原價的基礎上打6折,售貨員又為自己省去了點零頭,實際只花了370元。看著這套款式新穎、質量上乘的保暖內衣,胡女士的心裏可是美開了花,沒等到14日情人節,就早早地洗洗穿上了。之後胡女士將外包裝盒收拾準備扔掉,無意中發現盒上貼有一個奇怪的標簽,撕去這個標簽後,上面清晰地寫著價格:499元!胡女士一想:不對啊,丈夫不是説原價639元嗎,這一下就差了140元錢!如果這套保暖內衣真是價格499元的話,6折後還不到300元!這死老頭第一次送禮物居然就糊弄我,難道還學人家故意抬高價格然後偷偷攢私房錢?為此,胡女士賭氣跟丈夫鬧起了彆扭,胡女士的丈夫趕忙找出了購物發票,上面清清楚楚地標注著保暖內衣的價格與折扣情況,證明自己所説不假。

  這不明擺著欺詐消費者嗎!為此,胡女士夫婦倆來到李滄區消保委進行投訴,要求商場賠償雙倍貨款。

  消保委接到投訴後,立即安排工作人員進行調解,但商場負責人不承認是故意,辯稱是不小心標錯了。消保委認為,商家這一説法令人難以置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以及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通過對商家講解有關規定,使其認識到其行為已構成欺詐行為。經調解,商場同意退還多收的貨款70元,並另外賠償消費者同價值的保暖內衣一套。本案涉及的價格欺詐行為已經移交工商部門進行執法調查。

  在此,工商部門提醒您:面對打折促銷,一定要價比三家,注意先提價再折價的“虛假打折”。“虛假打折”是指經營者用“先漲價,再打折”的不法促銷手法來忽悠消費者。近年來,經整治,此類現象已大為減少。但是,還有個別不法商家在搞打折貓膩。消費者在購買“特價品”前多跑幾家商店,不妨採用“價比三家”的辦法,做好“功課”,一旦發現經營者存在“虛假打折”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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