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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明確表示,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商業銀行自行制定的價格,必須“明碼標價”,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手續費、挂失費等在內
2003年,我國曾頒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但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金融産品不斷豐富,社會公眾的金融服務需求不斷提升,其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和改革的需要。根據新版《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託收款服務等五大類人民幣基本結算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據發改委相關負責人介紹,上述五大類雖然看起來涉及內容較少,但每一大類下面還包含不同的細分項,例如手續費、工本費及挂失費等,包括了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她還透露説,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一些具體項目和標準還要進行調整,準備將來與該《辦法》配套實施。
服務價格信息需公示
根據《辦法》,除上述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外,商業銀行其他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這一價格應由商業銀行總行(總公司)制定和調整,並“明碼標價”。
《辦法》中規定,商業銀行提高服務價格或設立新的收費項目,應向其監管機構、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每年5月31日前,銀行還將向上述部門提交年度《銀行服務價格工作報告》,其中需説明上年度服務收費項目設置、調整情況及相應的收入變化情況、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等。
同時,商業銀行也必須通過營業場所公示、宣傳手冊、網站公示等多種渠道將服務價格信息告知消費者,其中包括服務項目、價格、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批准文號、生效日期、諮詢(投訴)聯絡方式等。
本週四,銀監會曾下發通知,對銀行業系統不規範經營行為進行專項整治。其中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今年3月底前要按要求公佈服務收費價目和舉報投訴電話,並從4月1日起,一律按公佈的價目執行收費。
強調消費者主動性
據悉,新版《辦法》中還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並明確了消費者有權選擇終止銀行服務。
發改委相關負責人10日表示,《辦法》中特別強調了銀行客戶具有選擇和否決權,因此是否接受銀行提供的服務價格,選擇權在消費者手中。商業銀行也應根據金融消費者的要求,採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障這一權利的實行。
興業銀行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辦法》的出臺以及銀行業系統“不規範經營”專項治理工作不僅有利於金融客戶權益保護,也有利於銀行業進一步規範經營秩序。